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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诉被告代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代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杨X,男。被告代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代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徐 烈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陈国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