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一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孟令峰与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峰,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一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孟令峰,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峰,农民。申请执行人孟令峰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0000元,已执行3987元,尚欠46013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