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琛,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卫瑞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