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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滕兆云与刘贤言、唐洪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兆云,刘贤言,唐洪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24-2号申请人滕兆云。被申请人刘贤言,成年。被申请人唐洪利,成年。申请人滕兆云与被申请人刘贤言、唐洪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供滕春文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滕兆云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滕春文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