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川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怀荣,理事长。被告何文华,男,生于1972年8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楚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