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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宝凤与潘森、包延福、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凤,包延福,潘森,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690号原告王宝凤,女,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包延福,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被告潘森,男,1961年6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凤与被告包延福、潘森、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凤撤回对被告包延福、潘森、南京石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宝凤承担(此款原告已缴纳)。(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