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贵玲与申请人韩迎春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贵玲,韩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186号申请人:马贵玲,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迎春,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申请人马贵玲、韩迎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贵玲、韩迎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4月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韩迎春一次性赔偿马贵玲各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716.89元,已履行完毕;(2)摩托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于2014年5月1日前履行;二、韩迎春、马贵玲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