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与徐秀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华,徐秀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郭建华,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被告徐秀敏,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华诉被告徐秀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华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建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