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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士利与刘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利,刘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733号原告王士利,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明,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利与被告刘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士利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