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贵珍与贾俊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珍,女,生于1950年4月18日,汉族,住城固县桔园镇张窑村一组,农民。被执行人贾俊成,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住城固县桔园镇贾山村四组,农民。本院依据已生效(2013)城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贵珍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贾俊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526.50元及本案诉讼费500元和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逾期付款的双倍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贾俊成常年在外打工生活,且外出下落不明,其户籍地桔园镇贾家山村老家未修建房屋,未置办有任何财物,也无家栖居,本人名下也查无存款。而申请执行人王贵珍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不能劳动,其夫妇属本村特困户,双方当事人均符合陕西省政法委《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申请救助已获得批准1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王贵珍于2014年3月6日已领取该款,被执行人贾俊成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