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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祥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孟祥礼。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孟祥礼金融借款合同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祥礼在邹城工商银行汇梅分理处16×××58帐户存款人民币17566.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