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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2号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钻井丰收村。组织机构代码79039984-4。法定代表人张合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学路,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宝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