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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曾祥美、曾祥凯与张国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美,曾祥凯,张国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沂南保字第247号申请人:曾祥美,女,199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曾祥凯,男,2010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国胜,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西市。申请人曾祥美、曾祥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国胜驾驶的鲁BM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国胜驾驶的鲁BM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黎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