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琼英与淄博飞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琼英,淄博飞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琼英。被执行人淄博飞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字(2013)第75-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琼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就给予对方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淄博飞驰纺织有限公司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李琼英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字(2013)第75-3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俊功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王 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丛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