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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郝健职务侵占罪,翟世翔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14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翟××,无职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翟××犯窝藏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以窝藏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郝××犯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翟××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郝××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帆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仝伟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