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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执裁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民执裁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某,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未能按调解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李超将吉C-734**号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吉C-734**号白色大众高尔夫轿车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所有。二、持本裁定办理更名过户后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