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兵与李丹玲、赵金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李丹玲,赵金表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444号原告:胡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碧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尚宇,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兵与被告李丹玲、赵金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兵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兵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2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