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6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兵与李丹玲、赵金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李丹玲,赵金表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444号原告:胡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碧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尚宇,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兵与被告李丹玲、赵金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兵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兵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2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