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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金珍与王亚东经济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珍,王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珍被执行人:王亚东申请执行人陈金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亚东给付借款4,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下发(2013)宽民初字第818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亚东所购买的,由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梅河口市山城镇怡豪家园住宅小区项目8号楼三单元住宅990平方米、四单元住宅990平方米、五单元住宅967.8平方米、六单元住宅927.6平方米,共计48户3875.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2013年8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3)长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屋以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了查封。2014年3月31日梅河口市山城镇房地产产权管理所出据情况说明证明:怡豪家园8号楼的查封系重复查封。另梅河口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鑫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宽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