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民申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钱济寅、诸葛利平与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济寅,诸葛利平,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申字第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济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诸葛利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枣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良,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钱济寅、诸葛利平因与被申请人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浙金民终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钱济寅、诸葛利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钱济寅、诸葛利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济寅、诸葛利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荣审判员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