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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刘春燕与王靖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燕,王靖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0979号原告刘春燕,女,生于1990年1月26日,汉族,务农。被告王靖松,男,生于1991年1月26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燕诉被告王靖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刘春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