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岚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854号罪犯王岚,女,43岁(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18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6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7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对罪犯王岚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王岚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岚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岚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岚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