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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邓满基与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及一审第三人覃英明、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满基,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覃英明,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满基,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胡兆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伟权,男,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启强,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7。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沛德,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岑贤安,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雪兴,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俊彬,男,汉族,1995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审第三人:覃英明,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西藤县。一审第三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邝文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邓满基因与被申请人邓伟权、吴启强、汤沛德、岑贤安、邓雪兴、邓俊彬及一审第三人覃英明、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满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