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小丽与鑫财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丽,鑫财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丽,男。委托代理人管铁流,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鑫财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小丽与被上诉人鑫财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财顺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松劳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小丽上诉请求:一、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9日医药费3862.5元;2、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9日治疗期间的交通费126元;3、2011年5月28日至2013年1月17日工资差额46423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11606元;4、2011年和2012年年休假工资11862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491元/月-1600元/月)×13个月=37583元;6、残疾赔偿金325936元、后续医疗费21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1600元、营养费3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7、律师费5000元;以上7项合计3583998.5元。二、判令被上诉人自2013年2月1日起按4491元/月标准向上诉人支付非上诉人原因停工期间待遇。被上诉人鑫财顺公司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调查时,鑫财顺公司当庭提交《和解协议》与《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并与原件核对,《和解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收款收据》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证明双方经协商已就本案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刘小丽代理人对上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其上的签名是否为刘小丽本人签字无法辨别,且该协议并未处理刘小丽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的诉请。本院认为,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原审第十四至十九项问题。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要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审争议的上述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刘小丽本人未到庭参与调查,其代理人无法辨别签名及确认鑫财顺公司提交的调解协议与收款收据的真实性,鉴于刘小丽放弃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亦未能提交反证证明该协议及收据系伪造,加之调解协议与收款收据在内容上以及时间顺序上能够相互印证,刘小丽无证据证明其在趁人之危或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本院推定调解协议与收款收据均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各自权利的合法处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刘小丽虽认为该协议并未处理刘小丽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的诉请,但该协议第四项载明“乙方(刘小丽)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鑫财顺公司)出具收条,甲乙双方因劳动关系及乙方患职业病所引起的双方间行政、法律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负担任何法律义务”已包含刘小丽在本案中的各项请求,其含义十分清晰明确,刘小丽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签名放弃其他请求的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从调解款项与处理结果来看,符合依法定标准核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与强制法抵触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综上,鑫财顺公司依照调解协议支付刘小丽人民币149032.93元,刘小丽确认收到该款,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互不追究。综上,上诉人刘小丽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小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