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知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文龙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龙,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知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龙,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凤城镇人,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海口市国贸大道A5一5富城大厦B座2505号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路**号。法定代表人钟业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于浪,该公司发展与改革规划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左贵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文龙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日报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俊华、王好参加的合议庭后,于同年2月17日在本院北附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书记员黄嘉琛担任记录。上诉人文龙、被上诉人海南日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于浪、左贵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海南汽车展销会由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2012年,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以下简称海南日报广告中心)对第六届海南汽车展销会整体运营策划执行方案进行公开招标,文龙参与了《第六届海南汽车展销会整体运营策划执行方案招标文件》(以下简称第六届招标文件)的制作,但双方没有就该招标文件的工作分配及著作权的归属等订立任何书面协议。之后,海南日报公司沿用第六届招标文件的结构、目录和格式制作了《第二届海南城市生活展暨2013南国万人相亲会整体运营策划执行方案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城市生活展招标文件)。经对文龙提供的用于证明其原始创作的第六届招标文件和海南日报公司使用的第六届招标文件进行比对,两个招标文件基本一致。两个招标文件的封面上部载明:“海南日报报业集团金九月车精彩”;封面中部载明:“第六届海南汽车展销会整体运营策划执行方案招标文件”;封面下部载明:“招标编号:HNDAILY2012-0502-001招标名称:第六届海南汽车展销会整体运营策划执行方案招标单位: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封面底部载明:“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编制”。文龙提供其单方打印的MicrosoftWord文档的属性界面,用于证明其三次底稿的完稿时间,根据该属性界面无法判断相关文件的实质内容。文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遂向原审法院诉请:一、确认文龙为第六届招标文件作者和著作权人,未经其允许和授权,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应停止使用该作品至法定权利的保护期为止;二、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第六届招标文件和城市生活展招标文件侵犯文龙著作权,判令其在《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文龙侵权和使用费5万元,赔偿依据为法定赔偿;三、判令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合理开支。海南日报公司辩称:一、第六届招标文件为单位作品,作者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文龙无权主张相关权益;二、城市生活展招标文件不构成对第六届招标文件的剽窃,其实质性条款均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自己创作,且招标书为应用性文书,不具有独创性;三、文龙主张5万元的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既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城市生活展也因招标失败停办而未产生收益。招标文书网上购买顶多几百元钱,5万元的主张是信口开河,漫天要价。综上,请求驳回文龙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文龙认为其对第六届招标文件享有著作权,但海南日报公司使用的及文龙用于证明其原始创作的第六届招标文件已明确载明由海南日报广告中心编制。由于招标文件上没有文龙的署名,且双方对该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文龙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招标文件是其单独创作,故文龙要求确认其为该招标文件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并判令海南日报公司停止使用该作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城市生活展招标文件是沿用第六届招标文件的结构、目录和格式制作而成,由于文龙对第六届招标文件未享有著作权,故海南日报公司制作的城市生活展招标文件对文龙未构成侵权。因此,文龙认为海南日报公司侵害其著作权,请求判令海南日报公司在《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侵权和使用费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文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文龙负担。文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认定文龙为第六届招标文件文字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二、判令海南日报公司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依法定赔偿5万元;三、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海南日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文龙提交的7份证据没有全面认定;二、原审法院对海南日报公司零证据事实没有裁判;三、原审法院对涉案作品署名没有进行主体资格审查,海南日报广告中心是二级机构,只负责涉案作品的经营业务,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只能由海南日报公司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涉案作品页脚署名“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无效;四、原审法院仅以署名认定海南日报公司为作者,将海南日报公司与其二级机构广告中心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海南日报公司辩称:一、第六届车展招标文件的作者应为海南日报广告中心。该届车展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整体运营策划执行单位,广告中心工作人员整理相关材料和招标后要求交给多年合作的文龙,请其协助制作完善和修改。该招标文件的制作以海南日报广告中心提供的素材为依据,以海南日报广告中心的意志进行创作并以该中心的名义发出,责任由该中心承担。因修改该文件,文龙有电子版本不足为奇,而不能据此认定其为作者。著作权法权利主体里“其它组织”指的就是非法人机构。因此,海南日报广告中心在作品上署名并享有著作权,不存在任何问题,文龙招投标过程及此后一年多未对此提出异议表明其对该事实的认可。二、城市生活展招标文件不构成对第六届车展招标文件的剽窃。招标书中的实质性条款如投标邀请函、展会简介、招标项目明细、投标单位要求的内容,均为海南日报公司自己创作,与第六届车展招标文件截然不同。招标书有通用格式,要素大同小异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剽窃。三、文龙要求5万元的赔偿无证据证明,且城市生活展招标失败并停办,未产生任何收益,对文龙不构成侵害。综上,文龙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成立于2004年,为中共海南省委直属的新闻事业单位,与海南日报社合署,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海南日报广告中心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下设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海南日报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海南日报社经营性部分更名设立,与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分为独立法人,无隶属关系。涉案招标文件为海南日报广告中心编制,海南日报广告中心与海南日报公司广告中心亦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文龙在原审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为“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二审庭后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询问,文龙认为海南日报公司与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为同一法人,但表明其原审起诉的被告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本院认为:文龙主张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封面载明“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编制”,而“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文龙基于海南日报公司与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为同一法人的误解在起诉状中将被告列为“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但二审中已明确表示其起诉的对象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故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原审法院将海南日报公司列为被告并经审理后作出实体判决属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文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戈代理审判员 高俊华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嘉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审核:李戈撰稿:王好校对:杨倩印刷:冼时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9日印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