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水泉与江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泉,江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707号原告:张水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梁、陈旭初。被告:江久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泉诉被告江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泉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水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水泉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