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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林廷玉与林文长、张玉友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廷玉,林文长,张玉友,肥东县马湖乡创业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林廷玉,男,汉族,1940年3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林文长,男,汉族,1932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玉友,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马湖乡创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家全,村书记。原告林廷玉与被告林文长、张玉友、肥东县马湖乡创业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2014年4月9日上午开庭过程中,原告林廷玉未经法庭许可无故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林廷玉在开庭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廷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廷玉承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王松平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芝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