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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监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侯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侯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监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婉华,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89号。因被执行人侯婉华所经营超市的经营场所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仲 雷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