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法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陈某某股权转让金案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1976年10月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4年12月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石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加寿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罗 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