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必胜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必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25号罪犯张必胜,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城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张必胜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张必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到课率100%,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100%,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认为可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必胜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王 赢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军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