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143号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104号4-5。组织机构代码20323362-1。法定代表人吕钟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英,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彭浩,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彭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的约定,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时提交的物业管理合同文本,与其在法庭质证时提交的物业管理合同文本不一致。原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发生了变更(删去)。本院认为,该变更后的合同不能证明其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系合同双方一致的意见,也不能证明其变更于本案立案之前。被告在法庭质证时始知案件管辖的真实依据,此时有权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本案应根据其起诉时递交的合同文本内容确定案件的管辖,根据该合同文本,其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合同中的该约定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