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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龚行挺与陈维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行挺,陈维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龚行挺,农民。被执行人:陈维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陈维定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9幢1单元601室房地产(含配套361号车位一个,房屋所有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象国用(2009)第05299号)。2014年3月14日买受人钱昱霖以12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付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9幢1单元601室房地产(含配套361号车位一个,房屋所有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象国用(2009)第0529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钱昱霖(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钱昱霖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钱昱霖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