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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田兴国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兴国,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田兴国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世彬申请人田兴国与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中,申请人田兴国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彬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案外人田兴芳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华西街5号2单元3-1号房屋(105房地证2008字第315**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担保。案外人杨惠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一支路1单元5-1号房屋(105房地证2010字第095**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担保。案外人秦洪秀提供其所有的渝AYC9**号揽胜越野车一辆为申请人担保。案外人杨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68号附59号车库(114房地证2012字第007093号)一个、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68号附60号车库114房地证2012字第007092号)一个、渝AFG7**号揽胜越野车一辆为申请人担保。案外人刘春杉提供其所有的渝BFZ7**号途锐越野车一辆为申请人担保。案外人陈婷提供其所有的渝BFL7**号揽胜极光越野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世彬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登记在案外人田兴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华西街5号2单元3-1号房屋(105房地证2008字第315**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对案外人案外人杨惠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一支路1单元5-1号房屋(105房地证2010字第095**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四、对案外人秦洪秀所有的渝AYC9**号揽胜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五、对案外人杨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68号附59号车库(114房地证2012字第007093号)一个、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68号附60号车库(114房地证2012字第007092号)一个、渝AFG7**号揽胜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六、对案外人刘春杉所有的渝BFZ7**号途锐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七、对案外人陈婷提供其所有的渝BFL7**号揽胜极光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程程[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