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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燕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北安路。被执行人李燕,住长春市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燕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40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燕所有的坐落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庄永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