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执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亚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亚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043号罪犯周亚民。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徐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亚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3日,本院以(2009)苏刑三复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对其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6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3月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3月10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周亚民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周亚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亚民于2009年9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9月、2012年10月、2013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2011年12月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周亚民的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亚民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亚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32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韬代理审判员 丁益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