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执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陶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022号罪犯陶雄。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09)苏刑三复字第0031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陶雄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1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4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陶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3月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3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4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张云祥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苏州监狱指派警官朱友广、戴新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陶雄,监区警官郭盈俊、罪犯曾益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陶雄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认为,罪犯陶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提请减刑并上报审核。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雄于2009年6月26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健康、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深挖自己好逸恶劳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服法服判。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陶雄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并能搞好集体和个人卫生。2010年6月、2011年5月、2013年7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2012年9月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陶雄的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罪,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陶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32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桂南平代理审判员 臧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