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16)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克勤,董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涿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董克勤,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董跃,男,1947年8月9日,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董克勤于2014年1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克勤、被告董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克勤诉称:2013年8月4日夜间被告种的树木砸到原告家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损坏。后经来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当时约定赔偿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8000元。被告董跃辩称:第一、被告自2007年患上脑梗经常出现间歇性神志不清,需长期服用药物控制病情。双方签协议当天,被告处于精神状况极度不佳的状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有失公平。2013年8月4日夜间,被告种植的树木,倾斜搭在了原告的房屋后房檐边上,并未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事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开口就要三万五万,由于被告年岁已高,且长期身体精神状况欠佳,在原告方你一言我一语的急迫情形下,违心与原告达成赔偿八千元的协议。而事实上原告的房屋并没有因此件事件造成损失。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严重违反的合同的等价公平原则,有失公平。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夜间被告种的树木砸到原告家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损坏。后经来人调解,双方于2013年8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此赔偿款最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未给付该赔偿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一份为证;有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树木砸到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损失,后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最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现被告未给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表示双方签协议当天被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有失公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