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杭州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潘茶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潘茶花,祁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刚。被执行人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茶花。被执行人潘茶花。被执行人祁建林。原告杭州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潘茶花、祁建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杭州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7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潘茶花、祁建林对被告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另应连带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9889元。因三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越佳针织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机器设备已由我院另案拍卖处置;被执行人潘茶花、祁建林长期外出,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办事处查询,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祁建林名下位于柯桥街道红升景园9幢1304室、3幢103室、3幢601室房产,因上述房产均被执行人潘茶花、祁建林与案外人家庭共有的拆迁安置房,且系另案首封,又尚未领取房产权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尚无法处置;经向本辖区内房管、车辆管理、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杭州吉利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6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