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商连财不服乐亭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连财,乐亭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行初字第3号原告:商连财,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海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爽,女,乐亭县公安局干警。委托代理人:高永红,女,乐亭县公安局干警。原告商连财不服乐亭县公安局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乐公(古)行罚决字(2013)第32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连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连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连财负担。审判长 李宝奎审判员 朱 倩审判员 田玉金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