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名亮与王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0466号原告:张名亮,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祚发,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名亮与被告王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名亮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名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名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名亮负担。审判员 耿 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