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陶永良诉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良,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和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陶永良,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姥桥镇联合社区小刘村7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6905202218。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姥桥镇姥桥社区新南街,组织机构代码证00327871-0。法定代表人:郑李龙,镇长。委托代理人:郑光海,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杏红梅,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陶永良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陶永良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永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永良负担。审判长 鲍 栋审判员 陈康龙审判员 唐云飞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