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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赵华伟诉徐艳利、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艳利,赵华伟,孙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艳利。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伟。委托代理人:余汉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杰。上诉人徐艳利为与被上诉人赵华伟、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艳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艳利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艳利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徐艳利负担,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