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白XX、任XX诉被告张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任XX,张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白XX,女。原告任XX,女。被告张XX,女。原告白XX、任XX诉被告张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文书,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我们几个朋友一起做罗麦产品直销,时有朋友介绍,被告也想入伙经营,我们应允,但被告表明其没有资本投入,要我们给她介绍贷款投资,出于朋友情义,我们为她介绍并由我们为她做担保向王XX(又名王XX)借款2万元,经营中由于其自身不加努力和市场多种因素而亏损,结果到还款时,她承认借款事实,但就是不还款,理由是生意赔了,她没钱。因贷款人催逼,我们只好先向贷方偿还了本息。为此,依法提起追偿诉讼。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如数清偿我们代其偿还的本息23000元。被告张XX对原告所主张的担保借款以及二原告代为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当时是通过二原告介绍加入罗麦产品直销的,本人一开始就说没有钱,原告白XX答应说她们给我借钱垫付投资本金,并许诺当年年底就能赚回投资,所以我才同意加入销售和在民间借贷条据上签字。如今我同意清偿借款数额以外我已销售占用的价值4000元的产品款,对于20000元借款不同意清偿。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借款及代偿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原告许诺当年年底就能赚回投资的问题,庭审中被告未提出反驳证据,原告亦不能同意被告的说法,故被告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二原告作为原借款法律关系当中的担保人,虽未约定担保责任形式,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法律关系中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视为XX带责任担保,原出借人可以在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选择主张债权。二原告依法有义务清偿借款本息,二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张XX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体,通过二原告与案外人建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还本付息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且此义务与市场投资风险导致的盈亏没有关联,其理应偿还二原告代其履行的债务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原告代其偿还的民间借贷本息23000元;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张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元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