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王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王咏,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上诉人王咏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立初字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咏称:劳动人事争议的起诉需要仲裁前置程序,由于光山县没有设立独立的人事仲裁委员会,上诉人无法提出人事仲裁申请,只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书,裁定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王咏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人事纠纷,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事纠纷未进行人事仲裁,王咏向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