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执字第14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沐元彩与李美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元彩,李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执字第1436-2号申请执行人沐元彩。被执行人李美娣。沐元彩与李美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395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京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昊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