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汶民一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李文振与王世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振,王世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汶民一初字第2030号原告李文振,男,194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吉军(特别授权),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世金,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吴诗谦(特别授权),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常青路8号综合楼西头1-6层,机构代码:76973092-6。负责人亓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大全(特别授权),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李文振与被告王世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吉军、被告王世金委托代理人吴诗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大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振诉称:2013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王世金驾驶鲁HF××××三轮汽车沿汶上县广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吉祥花园处时,与由西向东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原告李文振受伤后入汶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背皮肤潜行剥脱伤、右手皮肤裂伤、右足踇趾骨折、腰背部外伤、口面部皮肤裂伤。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王世金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鲁HF××××三轮汽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743.73元。被告王世金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世金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王世金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6338.8元,对于多垫付的部分要求依法退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部分。评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王世金驾驶鲁HF××××三轮汽车沿汶上县广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吉祥花园处时,与原告李文振骑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该事故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王世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文振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李文振受伤后入汶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诊断为右手背皮肤潜行剥脱伤、右手皮肤裂伤、右足踇趾骨折、腰背部外伤、口面部皮肤裂伤等,共花费医疗费7045.8元(其中,原告支付医疗费707元,被告王世金为原告支付医疗费6338.8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济宁祥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李文振不构成伤残。原告之电动三轮车经汶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损失价值为2047元。原告支付价格评估费15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鲁HF××××三轮汽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王世金,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价格认证结果报告、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相关票据等予以证实,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王世金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文振骑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王世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文振不承担事故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世金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每天20元计算19天。原告虽主张护理人员刘丽霞有固定收入且出院后需继续护理四个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认为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即每天50元计算,护理期限按照住院期间19天计算。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价格评估费150元系因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被告王世金承担。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时由原告另行主张。被告王世金已为原告李文振支付的医疗费6338.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王世金。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7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9=380元、护理费50×19=950元、交通费200元、电动三轮车损失2047元、价格评估费150元,共计443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文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电动三轮车损失等共计4237元。二、被告王世金在保险外赔偿原告李文振电动三轮车损失、价格评估费等共计19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中第一项保险公司赔偿款汇入汶上县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4871010××××××××(注明案件号)。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世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智亮审 判 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