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