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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