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中财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启辉与霍昌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启辉,霍昌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中财保字第173号原告胡启辉,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霍昌松,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系太原市迎泽区鑫松鞋店经营者,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启辉诉被告霍昌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30530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胡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霍昌松银行存款三十万五千三百零三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