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驻民二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劣货与高运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劣货,高运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劣货,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运传,男。上诉人郭劣货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郭劣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上诉人郭劣货减半负担6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明建文代理审判员  郑志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席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