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玉泰空心砖厂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玉泰空心砖厂,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玉泰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张XX,厂长。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代表人孙XX,经理。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是本案涉案当事人,本案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玉泰空心砖厂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有《空心砖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工程施工现场,而工程的施工现场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