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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文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李文天,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长军,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天,男,1958年7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李文天,经理。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成都市武侯区,而该分公司系上诉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基于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可认定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处,上诉人称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成都市武侯区,未提供证据证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公众号“”